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建筑质量缺陷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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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既有建筑质量缺陷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既有建筑质量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只有在投

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既有建筑质量缺陷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

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

为准。主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

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三条主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下,方能投保本附加险。除另有约定外,

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注明),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

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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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主险的保险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

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

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

准化委员会备案(JR/T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

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

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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