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排放日常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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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排放管理,保障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等。

第三条车辆排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源头控制、过程监管;

(三)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

(四)科学管理、严格执法。

第二章车辆排放检测

第四条车辆排放检测分为新车注册检测、在用车年度检测、维修后检测、临时检测等。

第五条新车注册检测:新车注册前,应当进行排放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在用车年度检测:在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放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维修后检测:车辆维修后,应当进行排放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八条临时检测: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车辆,应当进行排放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

第九条车辆排放检测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章车辆排放监管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排放的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车辆排放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排放标准、检测规范和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车辆登记、行驶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测或者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企业的车辆排放进行监管,确保运输车辆排放达标。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管,确保维修企业对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进行维修后,再次进行排放检测。

第十六条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供应企业应当保证车辆使用的燃油、燃气等能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车辆排放治理

第十七条车辆排放治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减少传统燃油车辆的使用;

(二)鼓励淘汰老旧车辆,提高车辆排放标准;

(三)加强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排放达标;

(四)开展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研发,提高排放治理效果。

第五章车辆排放举报与投诉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机动车排放超标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测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车辆号牌;

(二)排放超标情况;

(三)举报人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人身份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测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伪造、变造检测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排放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货车等。

第三条车辆排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谁污染、谁治理;

(三)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

(四)科学管理、依法行政。

第二章车辆排放标准及检测

第四条车辆排放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第六条车辆排放检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尾气排放浓度;

(二)尾气排放量;

(三)排放稳定性;

(四)排放合格证。

第七条车辆排放检测周期如下:

(一)新车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测;

(二)在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放检测;

(三)排放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和复检。

第三章车辆排放治理与维修

第八条车辆排放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采用技术改造和维修治理;

(二)鼓励使用环保型车辆和清洁能源;

(三)加强维修治理行业管理。

第九条车辆排放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排放维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更换排放系统部件;

(二)调整排放系统参数;

(三)清洗排放系统;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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