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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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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

(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四)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第四条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分包工程。

第五条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

第六条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分包单位资质管理

第九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应当与承担的分包工程相适应。

第十条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资本;

(四)资质等级;

(五)承担分包工程的范围;

(六)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分包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其资质等级、承担分包工程的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责任制;

(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五)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前的质量策划;

(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三)施工后的质量验收;

(四)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应当与承担的监理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制度,对分包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前的监理策划;

(二)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控制;

(三)施工后的监理验收;

(四)监理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监理,确保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事故进行监理,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理记录,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分包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分包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分包工程的;

(二)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的;

(三)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未对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五)未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的;

(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培训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分包工程的;

(二)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的;

(三)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未对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五)未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的;

(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对分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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