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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题(地市级)及参考答案详解(研优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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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题(地市级)

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

1、在下面的图形中,哪一个图形的形状与其他图形的形状不同?

A.正方形

B.矩形

C.六边形

D.八边形

【答案】:C.六边形

【解析】正方形、矩形和八边形都是四边形,而六边形是六边形。

2、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关于我国专利权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专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B.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方法受专利权法的保护

C.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D.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答案】:B

【解析】该题关于我国专利权制度说法错误的判断解析如下:专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此表述正确。在我国专利法体系里,这三种类型是专利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方法不受专利权法的保护,而不是受保护。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它不属于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不具备技术特征,也不能授予专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等方面的考虑,这类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表述无误。职务发明创造体现了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和支持,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单位,以保障单位对发明创造的合理权益。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说法正确。这是专利法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制度,确保在特定情况下专利技术能够为公共利益服务,例如在发生重大疫情时,为了尽快生产抗疫药品,可以对相关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3、定义判断:梯形是指只有一对对边平行的四边形。下列哪一项不是梯形?

A.梯形

B.平行四边形

C.菱形

D.只有一对对边平行的四边形

【答案】:B

【解析】平行四边形要求两对对边都平行,而梯形只要求一对对边平行。

4、下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19岁的王某将偷来的价值2000元的相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学

B.张某与姑姑家表妹钱某自幼青梅竹马,到法定结婚年龄后领了结婚证

C.李某虚构某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骗取赵某签订合同,将钱投入该项目

D.刘先生瞒着妻子黄女士,将家中价值100万的房产卖给了郭先生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描述逐一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9岁的王某将偷来的价值2000元的相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同学,王某对相机没有处分权,其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直接导致民事行为无效。买卖合同有效,只是所有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若原相机所有权人追认或者王某取得处分权,物权行为有效,否则无效。因此该情形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与姑姑家表妹钱某自幼青梅竹马,到法定结婚年龄后领了结婚证。根据《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所以张某和钱某的结婚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李某虚构某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骗取赵某签订合同,将钱投入该项目,此行为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非无效民事行为。刘先生瞒着妻子黄女士,将家中价值100万的房产卖给了郭先生,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若郭先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若不符合,妻子黄女士可以追回房屋。此行为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综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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