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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的防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提供噪声认定技术支持。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受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产生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依法设置相关标识。

城市管理执法单位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统一监督管理,受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施工的出具作业证明,并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附近居民公告夜间作业相关信息。负责对居民住宅区安装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不含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未设置声屏障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五条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调整,按照划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实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目录的工艺。

第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本办法实施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已从事生产活动且噪声排放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并达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施工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证明文件出具后应当及时通报施工所在地的同级城市管理执法单位。

第九条城市道路、公路等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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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膏建材、电力金具、教学设备等行业技术、销售、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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