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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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建设工程,包括主体结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等全部建设内容。

第三条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施工、严格监督、确保安全。

第四条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第九条材料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质量负责,确保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第十条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章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厂房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主体结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基础工程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变形等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主体结构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和变形;

(三)主体结构连接节点应当牢固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电、供水、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二)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应当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无毒、无害、环保;

(二)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三)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色泽均匀、接缝严密。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质量意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二)工程图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

(五)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建设工程,包括主体结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等全部建设内容。

第三条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施工、严格监督、确保安全。

第四条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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