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管理制度范本.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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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卫生管理,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管理。

第三条动物卫生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范、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二章动物养殖卫生管理

第五条动物养殖场(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动物防疫人员;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

4.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5.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预防免疫。

第六条动物养殖场(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遵守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2.不得饲养、繁殖、交易、运输、屠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

3.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

4.不得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或者用于食用;

5.定期对动物舍、饲养设备、工具等进行消毒。

第七条动物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动物防疫制度;

2.兽药使用制度;

3.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4.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5.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三章动物屠宰卫生管理

第八条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动物防疫人员;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

4.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5.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预防免疫。

第九条动物屠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遵守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2.不得屠宰、加工、销售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

3.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

4.不得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或者用于食用;

5.定期对屠宰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消毒。

第十条动物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动物防疫制度;

2.兽药使用制度;

3.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4.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5.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四章动物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动物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动物防疫人员;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

4.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5.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预防免疫。

第十二条动物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遵守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2.不得加工、运输、销售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产品;

3.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

4.不得将病、死动物产品出售或者用于食用;

5.定期对加工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动物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动物防疫制度;

2.兽药使用制度;

3.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4.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5.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五章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职责,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卫生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动物卫生状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场所的;

2.饲养、繁殖、交易、运输、屠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的;

3.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的;

4.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或者用于食用的;

5.不按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消毒的;

6.拒不接受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XX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卫生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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