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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知应会重点条款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从出生到死亡,从日常琐事到重大决策,都离不开其规范与保障。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本文梳理了其中与大众生活最为密切的重点条款,力求专业严谨,兼具实用价值。

一、关于我们自身与人格尊严

(一)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核心意涵:民事权利能力是我们成为法律上“人”的基本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

*《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核心意涵:强调了平等原则,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核心意涵与提示:这条划定了我们独立做事、承担责任的“能力边界”。尤其要注意八周岁和十八周岁这两个关键节点,以及“纯获利益”行为的特殊性。

(三)人格权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核心意涵:明确了人格权的范围,强调了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相应的侵扰行为。

*核心意涵与提示: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和侵权行为类型,例如偷拍、窃听、骚扰电话、泄露个人私密信息等均可能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相应条件。

*核心意涵与提示:个人信息保护日益重要,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我们有权查询、复制、更正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关于我们的“家”与亲属关系

(一)结婚与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核心意涵: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法定要件,未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核心意涵与提示:协议离婚引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减少冲动离婚,双方需按程序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具体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核心意涵: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

(二)夫妻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核心意涵与提示:清晰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是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基础。婚前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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