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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监督20个常见问题

一、未按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解析:实践中,施工企业应当印发成立XX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并将文件报送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审批。

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未驻场履职或项目负责人未落实现场带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解析: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带班要求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如果合同中约定不明,建议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尤其要注意明确项目负责人不满足带班时间的处罚条款,确保项目法人处罚有据。如果施工单位申辩建质〔2011〕111号不适应水利工程,可以使用《民法典》条款作为兜底条款。

三、未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解析:施工管理负责人通常指的是施工单位的项目副经理或生产经理,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组织、协调、调度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计划、按图纸、按规范进行施工,其直接指挥施工员、班组长,管理劳务队伍,确保每天的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中小型水利工程投标时一般只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施工现场负责人属于企业管理的内部岗位,如果项目中未设置该岗位,那么默认项目经理同时履行施工管理负责人职责。

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5.2.2

5.2.2(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可。

解析:目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更换比较敏感。部分项目因为存在挂靠等原因,项目法人为了保证项目经理到岗不得不同意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但这种人员更换往往虚构理由。项目经理更换会成为JW核查的重点项目,如果项目经理更换后到其他项目任职或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项目法人会担责。

五、未向项目法人报备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解析: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时要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

六、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解析:该问题非常严重,但实际施工过程中该问题出现频率极高。究其原因:一是设计文件深度不足或设计单位交底不彻底;二是施工单位施工随意,遇到问题不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质量管理不规范。

七、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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