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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河南省商业性甲鱼收入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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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甲鱼收入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业性甲鱼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甲鱼养殖的养殖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养殖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甲鱼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

甲鱼”):

(一)持有养殖证,放养甲鱼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

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二)池塘布局规范、水质正常、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三)持有甲鱼承包《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养殖承包合同真实有效;

(四)养殖鱼塘有防溢、换水和防逃逸围网、围墙等设备设施。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甲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害等原因导致保险甲鱼产量降低或

因保险甲鱼在销售期间内市场价格下降或两者同时发生造成被保险人保险甲鱼的实际收入

低于保险收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保险甲鱼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

(三)保险甲鱼发生疾病后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甲鱼收入保险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未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感染疾病后投保人、被保

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或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甲鱼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

(六)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强制免疫副反应引起的药物反应;

(七)被盗、走失、饥饿、互斗、中暑、热浪、中毒、惊吓、难产、淘汰宰杀;

(八)保险甲鱼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九)保险甲鱼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

(十)保险甲鱼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十一)保险甲鱼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甲鱼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每亩甲鱼数量、约定甲鱼平均重量、约

定甲鱼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约定甲鱼价格参考甲鱼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每亩保险金额=投保时每亩甲鱼数量(只/亩)×约定甲鱼平均重量(公斤/只)×约定

甲鱼价格(元/公斤)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开始之日起至收获或出售之日止,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的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甲鱼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甲鱼在疾

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

甲鱼,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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