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甜菜产量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用)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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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甜菜产量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甜菜产量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

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甜菜种植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甜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甜

菜”):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

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第四条与保险甜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

冻灾、旱灾、地震,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野生动物毁损,造成被保

险人种植保险甜菜产量损失,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测产方法测得的保险甜菜实际平均产

量低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单位保险产量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

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

甜菜,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四)使用农药、肥料的品种、用量、施用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的损失;

(五)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每亩保险产量由本保险合同双方按照甜菜投保前五年平均产量协商确定,并

保险单中载明。约定甜菜收购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本

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与政策性每亩保险金额之和不高于该地区甜菜种植收入的90%,具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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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甜菜产量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用)

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每年保险产量(斤/亩)×约定甜菜收购价格(元/斤)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分为0%、10%、20%、30%四个水平,由投

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甜菜秧苗在田间出苗成活开始,至保险甜

菜生长成熟收获结束时止,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分保险作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

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

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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