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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江苏省无锡市商业性水稻收获期降水量指数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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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商业性水稻收获期降雨量指数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商业性水稻收获期降水量指数保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水稻种植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投保

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第四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水稻所在区域的降雨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时,视为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降雨指数以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保险水稻所在地区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气象站点

名称、编号等须在保险单中载明。

起赔标准是指连续3天(含)以上降雨且累计降水量在50mm(含)以上。

保险水稻所在地区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水稻最近距

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保险水稻所在地区设有多个气象站点的以本保险

合同指定的站点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

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收获保险水稻的损失、费用。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水稻烘干成本及运输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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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商业性水稻收获期降雨量指数保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成熟后起至保险水稻收割时止,起期不早于10月1

日,止期不晚于11月30日,且连续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气象及其他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当降雨

指数达到起赔标准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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