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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大纲
注:课程类别是指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课程性质是指必修/限选/任选。
一、课程地位与课程目标
(一)课程地位
本课程是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课外实践必修课程,为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达成的途径与方法
三、课程目标与相关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四、课程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基于量院〔2012〕62号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的认定标准。
信息工程学院学分认定标准
五、考核方式、成绩评定
六、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
附:
表一:学科竞赛一览表
表二:学科竞赛环节评分标准
表三: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相关技能证书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
认定的通知
浙教办学〔2009〕80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义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全日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1.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分院)、系、部等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
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复核;
4.经校内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列入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三、认定标准
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认定为自主创业:
1.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运行过程中,信用积分达到1000分,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
2.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必须是高校毕业生本人注册。
四、相关待遇
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同等待遇,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办法办理就业报到相关手续。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附件: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认定
自主创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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