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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现状与危害

(一)问题现状概述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问题仍较为突出。据应急管理部统计数据,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约60%以上与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直接相关,尤其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该问题更为显著。部分主要负责人存在“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制度缺失、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风险长期存在。中小微企业由于管理基础薄弱、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现象更为普遍,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二)未履行职责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未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导致安全责任悬空,出现“人人有责、人人无责”的混乱局面。

2.未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规章制度脱离实际或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无章可循或违规操作现象频发。

3.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擅自削减安全费用,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导致安全条件不达标。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重大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不足,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损失扩大。

6.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放任风险积累。

(三)未履行职责的危害分析

1.对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危害。未履行职责直接导致事故风险增加,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企业面临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

2.对从业人员的危害。从业人员作为直接操作者和受害者,其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受到严重威胁。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痛苦,也会引发劳动纠纷和社会矛盾。

3.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会破坏周边环境、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4.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危害。个别企业的事故会引发行业性整顿,增加合规成本,影响行业整体形象和市场秩序,不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解决未履行职责问题的必要性

1.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明确其主要职责,未履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解决该问题是落实法律要求、维护法治权威的必然选择。

2.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到位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提升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3.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各类风险隐患交织叠加,推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键举措。

4.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要求。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是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权益的核心环节。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剖析

1.安全认知不足导致责任意识缺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因缺乏对安全生产本质的深刻理解,将安全视为附加任务而非核心责任。这种认知偏差源于传统经营观念的惯性影响,许多负责人在职业生涯中更关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认为安全投入是成本负担而非必要投资。例如,在中小企业中,负责人常以“先生产后安全”的口头禅为借口,忽视日常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对风险识别能力低下。当事故隐患积累时,负责人倾向于依赖侥幸心理,认为“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从而在安全检查中流于形式。这种认知不足不仅反映在口头表态上,更体现在实际行动中,如减少安全会议频次,或对员工提出的安全建议置若罔闻。久而久之,责任意识在逐利驱动下逐渐淡薄,形成“安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恶性循环。

2.短期利益驱动下的风险漠视

市场竞争压力迫使主要负责人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直接削弱了安全生产的优先级。在行业周期性波动中,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常压缩安全预算,如削减防护设备采购、降低安全人员薪资,或延长员工工时以增加产出。负责人往往以“保生存”为理由,将安全责任推给下属部门,自己则专注于财务报表和客户关系。这种风险漠视在行业下行期尤为明显,例如制造业负责人为维持订单,忽视设备老化问题,导致机械故障频发。同时,绩效考核机制缺失也加剧了这一问题,企业未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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