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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常州市戚墅堰区某国企招聘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行政诉讼是()之间的活动。

A.人民法院、原告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原告和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D.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方

【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所以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活动。

2、1955年,周恩来总理率中国代表团出席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办的亚非会议,提出并坚持()的方针,为会议的顺利召开作出了重大贡献。

A.求同存异

B.平等互利

C.和平共处

D.互不侵犯

【答案】:A

【解析】1955年,周恩来总理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当时参会国家众多,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差异较大,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分歧。为了推动会议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周恩来总理提出并坚持求同存异方针。“求同”就是要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差异,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而努力;“存异”则是尊重各国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同。这一方针的提出,化解了会议中的矛盾和分歧,促进了亚非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为会议的成功举行作出了重要贡献。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互不侵犯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1953年底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的,并非亚非会议提出并坚持的方针。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求同存异。

3、建安七子是指建安年间的7位大文豪,以下不属于“建安七子”的是()。

A.王粲

B.陈琳

C.刘桢

D.曹植

【答案】:D

【解析】建安七子是汉建安年间七位文学家的合称,包括孔融、陈琳、王粲、徐干、阮瑀、应玚、刘桢。他们对于诗、赋、散文的发展,都曾作出过贡献。而曹植是曹操与武宣卞皇后所生第三子,是三国时期著名文学家,他与父亲曹操、兄长曹丕并称“三曹”,并不属于建安七子。所以不属于“建安七子”的选项为曹植。

4、吴某与从未相识的李某在地铁上因抢座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突然呼吸急促,栽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因情绪过激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关于吴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吴某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吴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吴某主观上对李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从犯罪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等方面对各说法进行逐一分析。###关于“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本题中,吴某与李某只是因抢座发生激烈争吵,吴某并没有伤害李某身体健康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李某身体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能认定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于“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的分析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吴某与李某争吵时,并不知道自己的争吵行为会导致李某因冠心病发作死亡,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李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很难预见与他人争吵会导致对方因冠心病发作死亡,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李某的死亡对于吴某而言具有一定的意外性,该说法错误。###关于“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的分析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本题中,吴某与李某激烈争吵的行为导致李某情绪过激,进而引发冠心病发作死亡。可以看出,吴某与李某的争吵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于“主观上对李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虽然李某的死亡与吴某的争吵有因果关系,但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素不相识的人,吴某很难预见李某患有冠心病,也难以预见争吵会导致李某因冠心病发作死亡,即吴某主观上对李某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所以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综上,正确的说法是吴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5、已知甲地位于东经60度,乙地位于西经30度,当甲地地方时为上午8:00时,乙地的地方时是上午()。

A.2025/04/1801:30:0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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