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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规定细则方案

一、总则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标准和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本细则方案。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所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

二、学位授予条件

(一)学术水平要求

1.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

2.硕士学位研究生需修满不少于36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4学分;博士学位研究生需修满不少于4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32学分。

3.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百分制),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二)科研能力要求

1.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获得导师和评审组通过。

2.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查重,重复率需低于20%(硕土学位)或15%(博士学位)。

3.学位论文经评审达到相应学位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1)硕士学位论文需具备一定的创新性,能体现独立研究能力,通过校内盲审或校外专家评审。

(2)博士学位论文需在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突破性成果,通过校外专家评审且无重大缺陷。

(三)综合素质要求

1.遵守校纪校规,无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2.完成社会实践或学术交流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身心健康,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

三、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

1.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表。

2.学院审核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单、论文查重报告、导师推荐意见等。

3.通过学院审核后,提交研究生院进行最终审核。

(二)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由3-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

2.答辩流程:

(1)研究生陈述论文主要内容(限时15分钟)。

(2)答辩委员会提问,研究生现场回答。

(3)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3.答辩结果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辩。

(三)学位授予

1.通过答辩后,研究生院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

2.投票需超过2/3同意票方能授予学位。

3.授予学位后,颁发学位证书,并录入学校学位库。

四、管理与监督

(一)责任主体

1.导师负责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把控,包括课程学习、论文指导等。

2.学院负责学位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和日常管理。

3.研究生院负责最终审核和学位评定工作。

(二)监督机制

1.建立学位授予质量抽查制度,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学位论文进行复审。

2.设立申诉渠道,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院申诉,由专门委员会复核。

3.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取消学位资格并公示。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具体执行细则由各学院根据本方案制定。

一、总则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标准和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本细则方案。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所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通过本细则的实施,旨在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术创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学位授予条件

(一)学术水平要求

1.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

(1)硕士学位研究生需修满不少于36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4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12学分。学位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成绩单需显示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百分制),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博士学位研究生需修满不少于4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32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16学分。学位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前沿研讨课,成绩单需显示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百分制),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2.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论文,考试科目成绩占70%,论文成绩占30%。学位课程必须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形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论文或实践报告等形式。

3.跨学科或跨专业研究生需补充学习相关学科的基础课程,具体课程清单由导师和学院共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科研能力要求

1.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获得导师和评审组通过。

(1)开题报告需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内容应包括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预期成果和进度安排。

(2)开题报告会由学院组织,邀请至少3名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

(3)若评审未通过,需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后重新提交评审,最多允许修改一次。

2.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查重,重复率需低于20%(硕土学位)或15%(博士学位)。

(1)论文查重需使用学校指定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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