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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罗瑞秋*专车客运服务第一案原告:陈超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管中心)案由:陈超诉济南市客管中心行政处罚不合法案案情简介:2015年1月7日,陈超通过“滴滴打车”接到了一个从济南市八一银座到济南市西客站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适遇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询问陈超和两位乘客是否使用打车软件过来的,一开始陈超和乘客都予以否认,只称互相是朋友关系。执法人员反复做乘客工作,要乘客配合调查,乘客最后承认是用“滴滴打车”要的车,并称“要30块钱,还没支付呢。”随后,陈超也承认使用了打车软件。陈超回忆说,“当时他们抽走了我的钥匙,让我下车配合调查。说完,车子就被开走了,给了我一张暂扣单。”在车辆被查扣后,陈超申请召开了听证会。2月11日,听证会在济南客管中心举行。但几天之后,他收到了正式的处罚决定书。为了不影响生活,他先行交了两万元罚款,在春节前将车提了出来。虽然交了钱,但陈超心里并不服气。2月27日,陈超以济南客管中心对其查处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投递起诉状。3月18日陈超再次投递诉状,4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超诉称,其于2015年2月收到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为由,对其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陈超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被告市客管中心辩称,作为管理机构,客管中心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事实清楚,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成立。“专车”与“客管”对簿公堂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是下属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行业营运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服务标准,并承担监督检查工作。——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客管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资格?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执法人员先入为主,先认定陈超违法营运,向乘客多次发问,存在逼迫威胁之嫌。抽走原告陈超的钥匙,让其下车配合调查,便径直将其车开走,该执法行为不符合程序法定原则。客管中心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化?相对于传统的出租车而言,专车是一种新形的运营模式,司机与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传统出租车的法律法规对其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滴滴专车”是基于互联网信息交易平台,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一种出行模式。司机在互联网上与“滴滴专车”公司签订劳资协议,与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登记司机的个人身份证、驾驶证、电话等信息,公司所使用的专车大部分来自与滴滴合作的汽车租赁公司,公司对司机进行短期培训后便可接单上路。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相比,专车服务能提供更舒适的乘坐环境,更人性化的服务(车上有免费的自来水,车内有空调等),价格比一般出租车要贵。滴滴专车官方态度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队长梁建发表讲话,认定“专车”属于无资质的非法运营。但是,据多方求证发现,该发言人并未做过“专车”就是非法运营的表态。其原话为,去年全年查获的47起非法营运的案例来看,全部是社会车辆,会按照黑车非法运营查处。此案庭审虽然暂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专车运营是否能够走向完全合法,个案是否能够撬动整个行业改革却继续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期待。很多出租车司机表示,“那些没有手续的专车肯定是黑车,肯定要被查处。”有不少网友则认为,“政策变相保护垄断的时候,老百姓靠谁?支持专车。”某些业内人士认为,如何妥善解决新业态和传统格局间的利益平衡,在专车的现实立法完善中至关重要。希望通过此案能够促进国家在专车领域立法,填补有关政策空白。社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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