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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业主委员会
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在解决小区内部各主体之间的矛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法
治社会和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我国业主委员会面临着率低、
成立难的现状,致使其无法发挥应有的法治社会建构作用。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主要是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一是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地位
不明确,法律诉讼资格没有统一规定;二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较为苛刻,入住
率以及入住年限的要求,使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几无可能;三是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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