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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地方财政肉羊天气指数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地方财政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

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陈巴尔虎旗

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羊养殖的农牧户、新型经营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投保工作由参保地区各级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或地方专门的养殖产业协

会同保险人共同组织进行。

保险标的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肉羊,投保人应将符合下

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饲养管理正常,经畜牧兽医部门验体合格,具备完整疫病疫苗接种手册的健康肉

羊;

(二)肉羊品系为当地传统养殖品种。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和旱灾时,所发生的

养殖成本增加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疾病、疫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野兽侵害等原因所导致的死亡、伤残、

走失、流产等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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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地方财政肉羊天气指数保险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雪灾、旱灾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遭遇雪灾、旱灾时消

耗饲料成本的一定比例,最高确定为每只保险肉羊保险金额187.5元。其中各区域雪灾保

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比例为30%,旱灾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比例为70%。对于每只保险肉

羊,其分项保险金额:各区域雪灾保险金额为56.25元,各区域旱灾保险金额为131.25元。

每只保险肉羊的总保险金额为187.5元。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肉羊的总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肉羊数量以农牧户核定载畜量(载畜量以各旗县市区生态部门提供的数量为准)存

栏数为承保最高限额,以承保时实际存栏数为基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当年1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10月31日二十四

时止,或从当年5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其中,雪灾保险期间从11

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旱灾保险期间从5月1日零时起至10月31日

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

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保险清单,同时

向每个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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