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吉林省商业性肉牛疾病防治费用补偿保险条款.pdfVIP

太保财险吉林省商业性肉牛疾病防治费用补偿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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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业性肉牛疾病防治费用补偿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商业性肉牛疾病防治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养殖或负责管理肉牛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

牛”):

(一)肉牛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肉牛畜龄在6个月(含)以上的非淘汰牛;

(三)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

饲养管理正常,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

识;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肉牛实施防疫措施或在正常饲养情况下保险肉牛因下列

原因治疗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传染性疾病:牛炭疽、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病毒性腹泻、瘤胃积食、瘤

胃臌气、牛沙门氏杆菌病等细菌性病;

(二)呼吸系统疾病:支气管炎;

(三)四肢病:蹄叉腐烂、肢体扭伤;

(四)普通内外科疾病:子宫炎、子宫脱落、食道梗阻、前胃迟缓、创伤性网胃心包炎;

(五)寄生虫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

(二)政府扑杀行为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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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盗、走失、饿、热浪、中毒、死亡;

(四)药物质量原因、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肉牛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保险肉牛出栏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肉牛在

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规定的情形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

续保的肉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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