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油料作物综合收入保险(甘肃示范)条款.pdfVIP

太保财险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油料作物综合收入保险(甘肃示范)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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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油料作物综合收入保险(甘肃示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油料作物综合收入保险(甘肃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具有保险利益的油料作物种植户、油料作物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油橄榄、胡麻、葵花、食葵)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

下统称“保险油料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油料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

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种植面积大于50亩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单独投保;

种植户以村、社为单位统一投保,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

清单。

第四条与保险油料作物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料作物在生长阶段受损,且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

山体滑坡、地震、内涝;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三)突发检疫性病害与新入侵虫害。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油料作物在离地前的生长阶段发生保险责任第五条(一)、(二)、

(三)列明原因导致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或在离地前的生长阶段损失率低于80%,但在离地

销售期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

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约定平均亩产量

实际收入离地价格×实际平均亩产量

约定平均亩产量为近三年的平均实际亩产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实际平均亩产量由农业专家

测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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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油料作物综合收入保险(甘肃示范)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目标价格、离地价格数据发布的具体部门或数据获取渠道需在保险单中载

明。

目标价格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的油料作物离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并在保单中载明。

离地价格是指从约定离地销售期始前十五日内县级或县级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油料作物离

地价格的平均值。

离地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油料作物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在

保单中载明。

目标价格的获取渠道与离地价格的获取渠道必须为同一渠道,且价格发布频次至少为一周一次。

如果开办区域所在市州不能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历史离地价格、实时离

地价格,仅允许投保保险责任第五条。

第七条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责任第五条或第六条进行投保,不得同时投保,投保责任具体以保

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盗窃;

(四)在约定采收销售期未离地销售;

(五)在成熟后因不可控原因未进行采摘导致落果;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

反、恐怖行动;

(七)按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三方确认损失自行毁坏或放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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