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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建设和管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和现场管理,并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一节评审专家选聘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具备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的能力;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自荐成为评审专家,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成为评审专家。自荐或推荐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证明专业水平的其他材料;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评审专家解聘
第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连续3次拒绝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五)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解聘评审专家,应当书面通知被解聘的评审专家,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予以删除。
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一节评审专家抽取
第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符合专业条件的评审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记录抽取的时间、地点、抽取人、抽取方式、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并由抽取人签字确认。
第二节评审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评审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一节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评审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质量、评审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评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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