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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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资格准入管理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完成执业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且执业地点为本院的执业医师,可申请普通处方权。

2.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处方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院注册执业满2年;经本院组织的临床技能与药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仅限在乡、镇、村医疗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独立行使一般诊疗活动的处方权(具体执业地点以《医师执业证书》登记为准)。

3.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及未在本院注册的进修医师,不得独立行使处方权;确需开具处方的,须经本院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特殊类别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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