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地方财政肉鸡养殖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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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地方财政肉鸡养殖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地方财政肉鸡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从事肉鸡养殖的养殖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养殖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鸡”):

(一)投保肉鸡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

防疫规范,符合肉鸡饲养标准,鸡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鸡群按期防

疫、场舍定期消毒;

(二)养殖场所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三)肉鸡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

(四)投保肉鸡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五)投保时肉鸡在10日龄(含)以上至200日龄(含)以下且单只体重1斤(含)

以上;

(六)每批次饲养的肉鸡按地政府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鸡死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负

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洪水、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

(三)鸡新城疫、禽出败、禽流行性感冒。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县级人民

政府以上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

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肉鸡遭受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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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肉鸡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

(三)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盗、走失、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五)冻饿、中暑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肉鸡,发生疾

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七)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肉鸡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事故导致饲养圈舍设施倒塌造成的保险肉鸡损失。

第七条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肉鸡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肉鸡每只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肉鸡购雏费和生长至出栏投入的物化成本,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七成。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肉鸡每只保险金额30元。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保险数量(只)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保险肉鸡出栏止,具体以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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