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江苏省无锡市商业性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条款.pdfVIP

太保财险江苏省无锡市商业性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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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商业性耕地地力指数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商业性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种植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可以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有机质含量指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

“保险指标”)。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经约定第三方专业土壤检测机构检测后,实际测得的耕地有机质

含量提升幅度处于本条款赔偿处理部分表一所列约定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耕地有机质含量指标数据以区县及以上政府农业部门与保险人共

同协商确定的第三方专业土壤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机质含量地力指标赔偿保护费用,除此以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每亩耕地的土地流转费用,具体由投保人与保

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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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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