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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药品置换服务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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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药品置换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091202006170016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药品置换服务合同标准文本、保险单、保险

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消费者签订药品置换服务合同的药品

制造商、销售商或服务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药品置换服务合同(以下称“服务合同”),

且该服务合同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备案,当服务合同中载明的药品超过有效期,且消费者在

药品置换服务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药品置换服务要求(以下称“换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或服务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换新费用,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述“药品置换服务期”,是指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由消费者提出药品置换服务要求的

具体期限。

前述“换新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应承担的药品置换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服务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不承担药品置换责任的各类原因;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欺诈串通或违法犯罪行为;

(三)消费者的故意行为、欺诈串通或违法犯罪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自然灾害。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签订药品置换服务合同时,药品有效期不符合服务合同约定的;

(二)消费者超过药品置换服务期,提出换新要求的;

(三)消费者提出换新要求时,药品包装盒不完整的;

(四)消费者提出换新要求时,残留药品不足一次服用量的;

(五)消费者提出换新要求时,药品的关键识别信息被涂改或变造的;

(六)购买门店销售系统无药品销售记录的;

(七)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变更服务合同约定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使用药品造成的消费者人身伤害、精神损害;

(二)因药品不合格、质量缺陷、假药劣药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服务合同中

约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或事故不在此限;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

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

为准。

保险期间及服务期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期限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药品置换服务期,以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起止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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