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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3篇)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家长,维护学校声誉。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违反政治纪律

第四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2.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组织;

3.在课堂上散布错误思想、不良信息;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歪曲历史、抹黑英雄人物。

(二)违反教育教学纪律

第五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1.不认真备课、上课,教学质量低下;

2.不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进行教学;

3.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答案或者评分标准;

4.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1.指使学生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组织、参与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动;

3.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1.在课堂上吸烟、饮酒;

2.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3.在校园内大声喧哗、争吵、打架斗殴;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学生隐私。

第八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1.恶意诽谤、中伤、威胁他人;

2.故意损坏学校财产;

3.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4.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廉洁纪律

第九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接受家长、学生或者其他人员的财物、有价证券等;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商品等;

4.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处理程序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学校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后,学校应当召开教师职业道德委员会会议,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审议;

3.教师职业道德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4.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对处理不力的学校,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

四、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以下是另外两篇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的文章: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师队伍日益壮大。然而,在一些地方和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损害了教师形象。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传播错误思想,故意歪曲历史,抹黑英雄人物;

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商品等;

4.教师在课堂上吸烟、饮酒,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5.教师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6.教师泄露学生隐私,恶意诽谤、中伤、威胁他人;

7.教师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与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动。

三、处理措施

1.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处分;

2.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教师,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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