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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
1.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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