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陷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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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沉陷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沉陷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沉陷区,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地下工程建设等可能产生沉陷的领域。

第三条沉陷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沉陷区安全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沉陷管理,建立健全沉陷监测、预警、应急和恢复治理等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立沉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沉陷区的总体规划和协调管理。

第六条沉陷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沉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沉陷区安全生产规划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沉陷监测、预警、应急和恢复治理工作;

(四)对沉陷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向政府报告沉陷区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一)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沉陷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安监部门:负责对沉陷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沉陷区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协调土地复垦工作;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沉陷区环境污染进行监管,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落实;

(五)水利部门:负责对沉陷区水利设施进行监管,确保水利安全;

(六)建设部门:负责对沉陷区工程建设进行监管,确保工程安全;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沉陷区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沉陷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定期开展沉陷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沉陷问题;

(三)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按照规定进行沉陷恢复治理,确保沉陷区稳定。

第三章沉陷监测

第九条建立沉陷监测网络,实现对沉陷区的全面监测。

第十条沉陷监测内容包括:

(一)地面沉降监测;

(二)建筑物变形监测;

(三)地下水位监测;

(四)其他相关监测。

第十一条沉陷监测方法:

(一)地面沉降监测:采用水准测量、GPS测量、地面沉降仪等手段;

(二)建筑物变形监测:采用倾斜仪、裂缝监测仪等手段;

(三)地下水位监测:采用地下水观测井、水位计等手段;

(四)其他相关监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

第十二条沉陷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处理,并定期上报。

第四章预警与应急

第十三条建立沉陷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沉陷事故进行预警。

第十四条预警内容包括:

(一)地面沉降速度加快;

(二)建筑物变形加剧;

(三)地下水位异常变化;

(四)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预警方法:

(一)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沉陷发展趋势;

(二)对预警信息进行发布,提醒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应急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

(二)疏散受威胁区域人员,确保生命安全;

(三)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第五章恢复治理

第十七条建立沉陷恢复治理制度,对沉陷区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恢复治理内容包括:

(一)地面沉降治理;

(二)建筑物变形治理;

(三)地下水位治理;

(四)其他相关治理。

第十九条恢复治理方法:

(一)地面沉降治理:采用填充、加固、修复等措施;

(二)建筑物变形治理:采用加固、修复、拆除等措施;

(三)地下水位治理:采用降水、回灌、封堵等措施;

(四)其他相关治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治理方法。

第二十条恢复治理工作应按照规划有序进行,确保治理效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沉陷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沉陷监测、预警、应急和恢复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沉陷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沉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沉陷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沉陷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条沉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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