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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缔约关系,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调整对象都是针对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在缔约过程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二者中的规定都无法提供合理并全面的救济。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但该条对于第三人责任的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理涉及第三人缔约过失的案件时,法院往往难以准确判断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以及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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