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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培训课件——规范行政强制,保障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以及强制履行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强制缴纳罚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应当适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如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禁止利益冲突

公民权利保障陈述权与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途径。赔偿请求权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有权要求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种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以及冻结存款汇款等多种形式。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活动范围、行政拘留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查封违法生产场所扣押财物:如扣押涉嫌违法的物品、设备冻结存款、汇款:如冻结涉嫌违法的资金账户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1法律优先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由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但不得扩大范围。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对于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且不得超过法定限额。2划拨存款、汇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银行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用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出具相关凭证。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依法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以抵缴当事人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代履行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上)1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2报告批准实施前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实施,但事后应当立即报告。批准记录应当完整保存。3执法人员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单人执法可能导致程序违法,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效力。4通知当事人实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严格遵循法定步骤,确保执法规范有序进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下)1告知义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4紧急情况处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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