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工程验收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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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流程,确保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有效性,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等国家及行业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建筑消防工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核心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住宅、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医院、学校、场馆)等建设工程的消防工程验收,涵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等全类别消防设施。

(三)基本原则

1.合规性优先: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和地方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任何“放宽标准”“简化措施”的行为均视为不合格。

2.功能完整性:消防设施需具备“探测-报警-联动-灭火-疏散”的全流程功能,各系统(如火灾报警与喷淋系统、防排烟与疏散指示)需协同运行,确保火灾发生时能有效控制火势、引导人员逃生。

3.实体与资料并重:验收需结合现场实体检查(如消防管道压力测试、防火门启闭性能)和资料审查(如消防设计文件、设备检测报告、施工记录),确保“硬件达标、软件合规”。

4.安全底线:重点核查直接影响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的关键设施(如疏散楼梯宽度、消防电梯迫降功能、防火卷帘完整性),杜绝因设施缺陷导致重大安全隐患。

二、验收组织与程序

(一)验收组织主体

1.分项/子系统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消防设施安装单位(如消防水系统、报警系统分包商)、设备供应商验收(如消火栓泵、喷淋头、火灾探测器)。

2.消防工程分部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消防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覆盖所有消防子系统)。

3.消防专项验收(政府监管):由建设单位组织,经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自验合格后,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根据建筑规模和性质,分为:

特殊建设工程(如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化工厂房):必须经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许可(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如普通住宅、小型商业店铺):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住建部门随机抽查)。

4.竣工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后,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与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同步完成。

(二)验收基本程序

1.施工自检:施工单位完成消防工程各工序(如消防管道安装、报警线路敷设、防火门安装)后,按分项工程(如消火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自查,填写《建筑消防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自检合格后报监理。

2.分项/子系统验收:监理工程师核查施工记录(如消防产品进场检验报告、管道强度试验记录)、实测关键参数(如消火栓静压≥0.07MPa、报警系统联动响应时间≤30s),合格后签署意见。

3.分部工程验收:各子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汇总质量控制资料(如消防设备合格证、调试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重点核查系统整体功能(如火灾时喷淋系统自动启动、防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4.消防专项验收:建设单位提交消防工程验收资料(见第四部分)至住建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由其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实体检查(如消防泵房设备运行、疏散通道宽度测量)和功能测试(如火灾报警联动试验),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整改”)。

5.最终竣工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监理、设计、使用单位(如业主代表)进行整体竣工验收,核查消防设施与建筑其他系统(如电梯、照明)的兼容性,并完成备案。

三、验收内容与标准

建筑消防工程验收以“消防水源与给水、火灾探测与报警、灭火设施、防排烟与疏散、防火分隔与电梯”五大核心系统为重点,结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逐项核查。

(一)通用验收要求(所有消防系统共性)

1.消防产品与材料

所有消防设施(如消火栓、喷淋头、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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