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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XX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负责、以责论处、奖惩对应、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奖金的核算、发放和罚款的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管各发电、供电、施工等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年度安全目标奖

1.省公司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目标,对省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基层单位年度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省公司对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各单位对职工进行奖励;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奖惩规定表彰条件的基层单位,省公司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3.各单位安委会按照“以责论处、奖惩对应”的原则考核奖励到人。

第六条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企业和单位,省公司发贺电祝贺,并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奖励。

第七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1.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10000元/次。

2.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效果突出等。酌情奖励1000—8000元/项。

3.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按附表4随时向省公司申报,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奖

公司系统每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按30%比例评选,先进集体奖励1—5万元,先进个人按1000元/人进行奖励。先进单位的奖励金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见附表5,申报表见附表

6、

7、8。

第九条省公司设继电保护专项奖,考核奖励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请总经理同意可随时对有关单位(部门、集体、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领导班子的经济处罚按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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