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疑难处理讲义.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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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的税务处理企业纳税申报实务讲座之一

讲课提纲一、企业收入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二、企业费用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四、企业税收优惠中疑难问题的处理五、企业所得税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企业收入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案例]某企业出租房屋,2010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从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分析]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满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递延确认的条件。因此,该租金收入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50万元,另外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可见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应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配比原则作递延处理。相反,如果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时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问题: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案例]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已经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10年和2011年是否仍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分别确认100万元的收入?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主要是指: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2010年应一次性确认收入300万元。

3、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这里的“确实无法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23规定规定来理解,应包括纳税人注销、债权人死亡等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以上规定,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102

问题: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包括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无法偿付?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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