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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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成果质量,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测绘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注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测绘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测绘资质申请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标准;

(二)有与所申请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五)测绘仪器设备清单;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测绘资质审批

第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测绘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具有丰富的测绘工作经验;

(四)公正、客观、廉洁。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测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测绘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制度,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使用;

(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的实际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测绘成果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测绘资质注销

第十八条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测绘资质单位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单位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注销申请表;

(二)测绘资质证书;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销,并告知理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测绘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三)强化监管、保障质量;

(四)规范发展、促进创新。

二、测绘资质等级和分类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测绘资质按照以下分类: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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