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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事业部员工工伤管理实施细则
工伤认定
认定范围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电石生产车间内,员工在操作电石炉设备时,因设备故障导致身体被烫伤;或者在搬运电石原料过程中,被掉落的原料砸伤等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员工在上班前对电石生产设备进行检查调试时受伤;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进行清理,整理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在电石事业部工作过程中,员工因制止违规操作行为而遭受他人暴力袭击导致受伤。
4.患职业病的。长期在电石生产环境中工作,接触粉尘、化学物质等,经诊断患上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的员工。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例如,员工受事业部指派外出采购电石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在出差参加与电石业务相关的会议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员工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且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
不得认定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如员工因盗窃事业部财物等故意犯罪行为而导致受伤。
2.醉酒或者吸毒的。员工在工作期间饮酒或吸毒后,因自身身体状态不佳导致发生事故受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员工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故意对自己造成伤害的行为。
认定申请流程
1.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班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车间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事业部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
2.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相关监控视频等。
工伤救治与医疗管理
救治原则
1.员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就近送往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在电石事业部周边,应事先与当地的综合性医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及时将伤员送往救治。
2.对于紧急救治情况,应遵循“先救命、后治伤”的原则,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如员工因电石爆炸导致严重烧伤,应立即进行止血、包扎、固定等急救措施,并迅速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医疗费用支付
1.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偿。
3.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期管理
1.工伤员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申请
1.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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