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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的核心内容之一(第21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一把手”在安全生产中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以下从法律依据、职责内容、履职要点及法律后果四方面全面解读: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七项职责。
《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未履职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配套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细化执行要求。
二、七项法定职责详解
职责项
具体内容与实操要点
法律条款依据
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签订责任书,明确考核奖惩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4、22条
2.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覆盖生产全流程(如危化品管理、特种作业规程)
-每年评审修订,确保有效性
《安全生产法》第4条
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计划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24学时
-每年全员再培训(高危行业≥20学时/年)
-建立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费用(如矿山3%、建筑施工2%)
-投入台账可追溯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定期开展风险辨识(每季度/重大工艺变更后)
-制定管控清单(“红橙黄蓝”四色分级)
-重大危险源备案监控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综合/专项/现场处置方案
-每年至少1次演练(高危行业每半年1次)
-配备应急物资并维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属地应急部门报告
-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三、履职核心要点
“第一责任人”定位:
安全生产决策权、资金审批权、人事任免权必须与职责匹配。
履职证据留存:会议记录、签字文件、检查记录等需完整归档(法定保存≥3年)。
“三管三必须”原则: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主要负责人需协调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如生产部门管操作安全、设备部门管设施安全)。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风险分级管控(辨识→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整改→验收)形成闭环。
高危行业必须应用信息化平台(如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
四、未履职的法律后果
责任类型
具体情形
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
未建立责任制/未组织演练/未保证安全投入等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处2万~5万元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刑事处罚
因未履职导致重大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3~7年有期徒刑
职业禁入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94条)
联合惩戒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隐患逾期未改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限制信贷、投标、政府采购等
五、合规履职建议
每日必查:
高危工艺运行记录、特种作业持证情况、关键设备巡检报告。
每月必做:
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留存会议影像及签到表);
带队开展1次全面隐患排查(签字确认整改方案)。
每年必审:
组织评审应急预案、安全投入计划、培训效果评估报告;
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关键提示:
新《安全生产法》推行全员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需通过考核奖惩推动职责下沉(如设立安全绩效工资占比≥20%)。
2023年起多地试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未投保企业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六、行业差异化要求
行业
履职重点
建筑施工
紧盯危大工程(深基坑、高支模)专项方案审批及现场监督
危化品
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每日安全承诺公告)
制造业
强化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审批及现场监护
交通运输
动态监控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技术状况
法律依据原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照职责清单逐项核查,必要时借助第三方安全托管服务补足管理短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将直接查验职责履行痕迹(如安全投入凭证、培训记录、风险管控清单)作为合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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