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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涉案发明创造是否为合作发明创造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但是合作发明创造的认定只是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第一步。判定涉案发明创造不属于合作发明创造的,其相关权利自然归属于独立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民法典和专利法的规定,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也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在审判实践中,能够产生合作发明创造的法律事实,最为常见的就是合作开发合同。基于合作开发合同产生的合作发明创造,如上所述,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专利申请权以及批准后的专利权均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除合作开发合同以外,其他一些合同关系也能够产生合作发明创造,例如委托开发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1.基于委托开发合同产生的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基于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均归属于受托人,即研究开发人。

在实践中,基于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争议,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对于委托开发合同产生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已经明确将其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收到受托人交付的技术方案后又进一步开发出更优化、更具体的技术方案,然后将受托人交付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将其后续自行开发的技术方案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且获得专利权。另一种情形是对于委托开发合同产生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已经明确将其归属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受托人将技术方案交付给委托人后又进一步开发出更优化、更具体的技术方案,然后将交付给委托人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将其后续自行开发的技术方案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且获得专利权。

对于第一种情形,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归属于受托人,独立权利要求自然也应当属于受托人单独所有。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在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都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所有。对于第二种情形,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归属于委托人,独立权利要求自然也应当属于委托人单独所有。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在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都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所有。

2.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在产品买卖合同中,有的买方并不是直接采购卖方已有的定型产品,而是就拟采购产品的功能、质量、性能等提出一些具体要求,然后由卖方根据这些要求完成产品制造和产品供应。根据买方的具体要求,卖方往往需要对其已有的定型产品进行二次技术开发,甚至是重新进行技术开发。为了确保二次开发或者重新开发后的产品符合买方的要求,卖方往往就相关技术方案、技术细节等与买方进行交流,直至相关开发成果得到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开始制造产品、供应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获得卖方提交的技术方案后又进一步自行开发出更优化、更具体的技术方案,然后买方将卖方提交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将其后续开发的技术方案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且获得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属于卖方,独立权利要求自然也应当属于卖方单独所有。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在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卖方和买方对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都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归属于卖方和买方共同所有。

3.基于承揽合同产生的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在实践中,为确保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往往会就定作方法、加工技术细节等与定作人进行交流,直至相关技术方案得到定作人确认后承揽人才开始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定作人在双方确认的加工方法、测试方案或检验技术等基础上又进一步自行开发出更优化、更具体的技术方案,然后定作人将双方确认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将其后续开发的技术方案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且获得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属于承揽人,独立权利要求自然也应当属于承揽人单独所有。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在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对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都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属于承揽人和定作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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