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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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二)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三)预防为主,惩防结合;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履行质量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标准的;

(三)因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环节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谎报、篡改事故原因和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一)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导致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章责任追究主体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主体包括:

(一)建设单位;

(二)施工单位;

(三)监理单位;

(四)设计单位;

(五)检测单位;

(六)其他相关单位。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主体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

(三)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

(四)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检测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事故报告: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三)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责任追究:对认定有责任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整改落实: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

(二)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公正、客观、严谨。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二)经济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人员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

(三)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四)取消从业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取消从业资格;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权责一致、责任到人;

(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二、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管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二)设计单位:负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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