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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水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报学习会会议材料

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

二00七年十月大

资料目录

一、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

二、云南省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

三、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填表手册……………16

四、云南供水网站介绍……………35

五、云南供排水交流平台介绍………36

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保障城市供水、

供气的安全、正常,促进城市供水、供气事业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供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

理工作。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供气经营许可的具体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供气经营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

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中,从事再生水和瓶

装燃气经营门市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市城建主管部

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应条件(详

见附件1、2)。

第六条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本规定附件规

定的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报送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初

步审查;

(三)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合格的,核发云南省城市

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

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从事再生水和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经营许可证按本条第(一)至第(三)

项程序办理。

第七条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复审

一次,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十月底之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州、市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经营许可证书;复审不

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书。

第八条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印制。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云南

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遗失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必

须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负

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城

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

向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

新申请办理云南省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原云南省城市供水、供

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60日

前,向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建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

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用水、用气用户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

歇业的批准决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城建主管部门必须对供水、供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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