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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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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

(二)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

(四)注重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进度要求、投资要求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设计任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自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技术要求等。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记录制度,真实记录施工过程。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监理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任务。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记录制度,真实记录监理过程。

第六章质量监督与检测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质量。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检测任务。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质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未落实质量责任;

(三)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未进行自检、自审、技术交底等;

(五)未对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未对监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未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未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三)未依法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四)未依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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