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培训课件.pptVIP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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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中“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是指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四条有关规定,随意变动或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当地质、水文条件发生变化,经探查分析,可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的,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验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价,并经煤矿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的除外),或者以“探巷”等名义进入或在采掘活动中损坏防隔水煤(岩)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DATE\@yyyy/M/d|2021/5/1}第六方面:“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解读】1.本条中“受地表水倒灌”,是指矿井井口或者其他导水通道(如与井下连通的地裂缝、废弃井筒等)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可能导致降水灌入井下的。2.本条中“强降雨”,一般是指暴雨及以上等级的降雨。其标准也可由各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确定。{DATE\@yyyy/M/d|2021/5/1}第六方面:“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解读】本条中“永久排水系统”和“延深到设计水平的防、排水系统”是指《矿井初步设计》《延深水平设计》中设计的正规排水系统,其水仓容积、水泵、排水管数量和排水能力及配套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定。{DATE\@yyyy/M/d|2021/5/1}第六方面:“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解读】1.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规定,工作水泵的能力不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的,或者备用水泵的能力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的,或者检修水泵的能力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的,或者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不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的。2.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排水管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规定,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不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的,或者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不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的。{DATE\@yyyy/M/d|2021/5/1}第六方面:“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3.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三条有关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不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的,或者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不足的,计算方式如下:V=2(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解读】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未采用地表水体迁移(或改道)、疏干老空水、注浆改造(或截流)等措施改变其水文地质性质、消除水患威胁的。第六方面:“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解读】本条中“擅自开采(破坏)”,是指未经正规设计、安全论证和审批,探巷及采掘工程直接进入安全煤柱,或以其他形式对安全煤柱造成损坏的。{DATE\@yyyy/M/d|2021/5/1}第七方面:“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第八方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解读】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而未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未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的:(1)矿井发生过冲击地压的。(2)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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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在高危安全行业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老安全人,今后,我将紧跟安全时代的步伐,在安全事业中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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