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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性百香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百香果种植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百香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

百香果”):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

要求;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种植和栽培管理的百香果;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百香果;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五)定植成活且生长正常;

(六)种植地块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保险

香果植株主干折断、连根拔起、严重倒伏、植株死亡,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

或直接造成保险百香果果实脱落、开裂、坏果、烂果等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

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干旱、冰雹、冻灾、雪灾、地

震、高温、雷击;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地面突然下陷、山

体滑坡、建筑物倒塌;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百香果在生长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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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五)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百香果导致保

险人无法确认的损失;

(二)保险百香果采摘期间及采摘后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百香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百香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

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由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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