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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露地花卉苗木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种植企业(场、户)种植的露地花卉苗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卉苗木”或分称为“保险花卉”“保险苗木”),投保

人可在自愿条件下对符合下述条件的露地花卉苗木进行投保:

(一)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

(二)种植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三)移栽方式种植的露地花卉苗木,投保时应已移栽成活;

(四)播种方式种植的露地花卉苗木,投保时应已破土出芽,肉眼可见。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花卉苗木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四)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五条保险花卉苗木的每亩每茬保险金额参照其种植成本,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保险金额每亩每茬保险金额×保险茬数×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六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若按年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按茬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上市采收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

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

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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