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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作出正式规定,并将婚生子女否
认之诉的原告限定在父母之间,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起诉资格仅由父母和成
年子女享有。此种列举式立法规定虽足够具体,但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仍争议不
断。条文中的“父母”是否包含生父母?子女不具有原告资格是否有法理基础?
利益受损的继承人是否能够提起诉讼?国家机关又在异议之诉中扮演何种角
色?这些问题不仅存在学者的讨论之中,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此类具体案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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