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险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 款)附加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pdfVIP

阳光农险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 款)附加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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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

附加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9432522025070732043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阳光农险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以下简称“主险”)的

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

牙齿缺损(见释义),并因该牙齿缺损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诊疗,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需待被保险人十八周岁后方可进行牙齿种植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特定

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特定牙齿缺损单颗定额给付金额×牙齿缺损颗数。

其中,牙齿缺损颗数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牙齿缺损并需被保险人十八周岁后方可进行牙齿种

植的牙齿数量。本附加险合同累计最高给付的牙齿缺损颗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给付的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以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

医疗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特定牙齿缺损诊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等牙齿保健;

(六)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七)蛀牙龋坏、自然脱落、先天缺失、美容性调整、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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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九)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保险金额

第六条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

任的最高限额。

特定牙齿缺损单颗定额给付金额指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单颗最高

赔付金额。

特定牙齿缺损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特定牙齿缺损单颗定额给付金额×牙齿缺损颗数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保持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

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本产品统一停售;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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