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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1.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2.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3.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4.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5.解除职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6.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7.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8.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9.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10.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11.公务员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2.机关聘用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13.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14.公务员就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15.公务员职务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6.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级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7.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8.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19.公务员的考试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20.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1.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3.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25.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6.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27.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抽象行政行为

28.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9.在公务员刊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0.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作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31.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32.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3.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4.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35.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6.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行政许可

37.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9.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0.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4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2.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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