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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多维度解析与完善路径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动物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动物不仅为人类提供了食物、劳动力,还成为了人们的伴侣和精神寄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数量和密度不断增加。据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养宠(猫狗)主人已达6294万人,全国城镇犬猫数量达10084万只。在农村,家畜家禽的饲养也十分普遍,牛马等牲畜用于农业生产,鸡鸭鹅等家禽提供肉蛋等产品。在城市,宠物犬猫走进千家万户,为人们带来陪伴和慰藉;动物园、马戏团等场所饲养着各种野生动物,满足人们的观赏和娱乐需求。

然而,动物在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动物致害的风险。近年来,动物致害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例如,2023年四川崇州某小区发生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女童伤势严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农村,常有牲畜践踏农田、咬伤村民的事件发生;在城市,宠物伤人、流浪动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更是备受瞩目,如2017年杭州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件,致一人死亡。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动物致害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深刻反思。

在此背景下,研究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完善法律体系角度来看,我国虽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对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归责原则的适用不够合理、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够明确、免责事由的规定不够完善等。通过深入研究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可以发现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推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

从保障公民权益角度而言,当动物致害事件发生时,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明确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其在遭受损害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弥补经济损失,抚慰精神创伤,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清晰的责任界定也有助于增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更加谨慎地履行管理义务,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早,成果丰硕。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其《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动物致人死亡,或伤害人的身体或者健康,或者损害物的,动物饲养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损害是由规定用于动物饲养人的行业、执业活动或者生计的家畜引起,并且动物饲养人是在监督动物时尽了在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或者即使尽此注意损害也会发生的,赔偿义务不发生。”这体现了德国在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上对不同类型动物及饲养人注意义务的考量。德国学者在研究中注重从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出发,深入探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法国则在《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明确规定动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动物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损害系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法国的法学研究围绕这一规定,对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判断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强调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平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合理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也独具特色。在美国,侵权行为法将动物区分为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并对其致害责任作出不同规定。根据《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06条,野生动物致害时,动物的保有者通常承担严格责任;家养动物致害,若该动物具有异常危险倾向且保有者知晓这一情况,保有者需承担责任。美国学者通过大量的判例研究,总结出不同类型动物致害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趋势,注重从实际案例中提炼法律原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英国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围绕1971年的《动物法案》展开,该法案将动物分为危险动物和非危险动物,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学者们在研究中关注动物致害责任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探讨如何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国内对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研究,随着我国动物饲养数量的增多和相关纠纷的频繁出现,近年来也取得了显著进展。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涵盖了一般饲养动物致害、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以及动物园动物致害等不同情形,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学者们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归责原则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二元归责体系,即一般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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