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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行政法案例分析——第四小组

CompanyLogo法理思考法院判词案例简介原被告诉讼与辩词

CompanyLogo酒后跌入天池河2001年12月5日,死者田华东与朋友聚饮后走出饭店,走到靠近名为天池河的护栏缺口处。不小心从护栏缺口掉入天池河,经抢救无效死亡。

CompanyLogo死者亲属查明,天池河护栏由县建设与环境局兴建。护栏年久失修,县人大代表曾提出议案,要求政府修护。但兴建单位一直未修。

CompanyLogo原告:死者亲属被告:县建设局与环境保护局

CompanyLogo原告诉称护栏缺口是城市道路,被告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被告不仅未尽维护之责,而且也没有采取防范警示措施,致使田某跌入河中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万元。

CompanyLogo被告辩称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被告认为:护栏失修是事实,但田华东是因为酒后失控,自己掉入天池河死亡的。一个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因此,田的死亡与被告无干。

CompanyLogo被告提出专业法律问题请法官裁断:本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非民事程序,原告起诉程序错误。

CompanyLogo法院判词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既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有选择权,被告认为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还认定田的死亡有被告疏于履行职责和死者自己的原因,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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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争议焦点中的法理思考〔一〕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二〕护栏是否属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本案能否适用?民法通那么?第126条?〔三〕死者酒后失足落水,法理上应否认定其存在过错?

CompanyLogo什么是公有公共设施?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为公共使用目的而设置和管理的有体物,如道路、河川、飞机场、港湾、桥梁、堤防、水道、下水道、办公场馆、公立学校及医院等。[1]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

CompanyLogo在认定公有公共设施时,应当注意:(1)它属于公权力主体所有或归公权力主体使用。(2)它是有体物。(3)它具有公众性。(4)它具有供用性。因此:本案中的天池河护栏应属于公有公共设施即公开性,开放对象是社会一般人即可

CompanyLogo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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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ompanyLogo不同学者的主张主张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那么,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CompanyLogo公有公共设施管理行为或设置行为虽然是行使国家家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种形式该机构所设置或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必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CompanyLogo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

CompanyLogo揣测立法者的用意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CompanyLogo立法者用意分析?民法通那么?制定的年份——1986年?国家赔偿法?制定的年份——1994年当时我国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流地位。?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当初设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也就是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对于这些地上物件,其管理者疏于管理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六条承担民事责任。返回第二个争议

CompanyLogo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统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一般是指供人居住,生产、经营、储藏物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其他设施:可解释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而营造的不直接供人们在其内活动的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如水塔,桥梁,码头等。

CompanyLogo从?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表述来看:?民法通那么?应当采用的是广义的建筑物概念,即“建筑物〞既包括了狭义的建筑物也包括了其他设施,不然就存在“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不适用该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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