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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韶关市在选调生招录中同步开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笔试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A.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B.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C.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D.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答案】:C

【解析】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多项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是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它从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变更以及终止等关键环节进行把控,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管的基础和首要步骤。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通常是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其作用是初步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运营情况并提出意见,然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最终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是相关部门之间合作时的一种配合性工作内容,并非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心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虽然也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一个方面,但它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单位注销等)才会涉及的工作,并非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体现。所以本题答案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二人因宅基地问题长期存在矛盾。李某扬言要教训张某,张某便提前在自家门前安装了防卫装置。某夜,李某欲潜入张某家中,被门口的装置击中致重伤。张某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

B.事前防卫

C.防卫过当

D.假想防卫

【答案】:C

【解析】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本题中,张某提前安装防卫装置,李某欲潜入张某家时被装置击中重伤,张某安装装置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其行为并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误以为有不法侵害,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张某提前设置装置的行为属于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采取的行动,构成事前防卫。同时,由于该装置致使李某受重伤,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属于防卫过当。但在这种情况,事前防卫是更为基础和准确的定性,因为它强调了防卫行为在时间上的不恰当性,而防卫过当是在本应构成正当防卫的基础上对防卫程度的评价,本题首先是时间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事前防卫。

3、既可以上行,也可以下行,还可平行的公文种类是()。

A.意见

B.报告

C.决定

D.批复

【答案】:A

【解析】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它既可以上行,对上级提出建议;也可以下行,指导下级工作;还能平行,向平级单位提出参考性意见。报告是上行文,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决定是下行文,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批复是下行文,是上级答复下级请示事项使用的文种。所以既可以上行,也可以下行,还可平行的公文种类是意见。

4、张某与刘某为妯娌关系,二人就一块空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都主张该空地为自家土地。2019年3月16日,刘某在争议地面栽种了一些桂花树苗,后被张某拔掉。几天后,刘某再次买来树苗栽种在同一位置的空地上,张某夫妇发现后打算铲除,铲除过程中被刘某发现,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刘某随即拿起一把铁锹猛砸张某头部,致使张某重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寻衅滋事罪

C.聚众斗殴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题中,刘某因与张某对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在纠纷发生时,刘某拿起铁锹往张某头部猛砸,导致张某重伤,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张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等行为,而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争议这一明确的矛盾引发的,并非无事生非,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强调的是多人之间的互相殴斗,而本题中仅涉及刘某和张某双方的冲突,并非聚众斗殴的情形,所以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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